关于发布施行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修正案的通知

  • 发布日期:2012-10-30

大商所发〔2012224

各会员单位:

 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,贴近市场需求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报告中国证监会,我所对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,除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之外,对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不再罚没,相关盈利或亏损均归持仓人。现将该修正案予以发布,自20121031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通知。

 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

大连商品交易所

二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